客观评价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比走关系更能归避风险。
纳税人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能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的权益。
比如同一项支出选择成本与费用要因事制宜。企业一个纳税年度一项支出进入成本还是进入期间费用,尽管对企业总费用支出没有影响,但是对年度的纳税利润、价格测算和分配考核等却会产生影响。例如:固定资产修理是作为修理支出还是作为改良支出,产品开发期间的期间费用是否转化为成本,同一业务的工业成本与服务成本划分。
合法性比人熟更重要
某餐饮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某区。公司成立以来,按会计制度设立了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账簿,并按规定,每月及时申报了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种。由于北京市2003年的非典,该年度4月1日至9月30日餐饮业免征营业税。该企业2002年10月份以前使用手工票期间,按开票金额缴纳了营业税;11月份至2003年9月底停业期间使用定额发票,每月根据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在2004年初,税务局约谈时,经办人员认为该企业使用定额发票期间,按发票计算的营业税大于企业缴纳的营业税,要求企业说明情况。该企业约谈后,并没有认真总结分析经营情况,对比找出差别原因,而是请人协调关系,让税务经办人高抬贵手。该税务局的经办人也没有从合法性上去把握,而是凭借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处理,上报的约谈处理意见书中,简单描述企业经营情况,回避购票、用票事实,结论是未发现企业有不正常纳税行为,想依此渡过人情关。但在管理所复审阶段,根据电脑提供的信息,发现了该企业上述问题,要求企业补税10余万元。这时候企业、中间人、原约谈人都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该企业负责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向我公司进行咨询。经我公司账务检查和企业经营情况调查后发现,该企业用票、收入、纳税存在着时间上的不同步。
一是购票与用票时间不同步,本月购以后用,每月均匀购票,留存月后再用。这形成了购票所载营业额在以后月份实现;
二是免税期用票与购票不同步,企业在免税期内的用票,除当期用票外,还有以前月份购的票;
三是免税期后停业期间至2004年5月,继续用结存票,催收非典期间的欠款,并冲减企业应收账款。这形成了免税收入在免税期后实现的问题。
根据上述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了如下的咨询意见,陈述理由,说明情况,重新计算税额,并被复审人员予以认可。具体意见如下:
经自查,2002年至今,应缴纳营业税60,904.10元,已缴营业税58,045.25元,应补缴税款2,858.85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02年1月至12月公司全年营业总额为683,182.00元,应缴纳营业税款34,159.10元,实际缴纳营业税款22,053.60元,欠缴营业税款12,105.50元。
(二)2003年1月至4月公司营业额为512,900.00元,应缴纳营业税款25,645.00元,实际缴纳税款9,787.50元,欠缴营业税款15,857.50元。
(三)2003年5月至9月因受非典影响,根据《京政发[2003]14号文件》规定为免税期,应缴营业税0元,已缴税款0元,应退0元。
(四)2003年10月至今所收取的款项均为非典时期收入,并于收取款项时补开发票,共计1,146,100元,均应为免税收入,应缴税款0元,已缴税款26,204.15元,应退26,204.15元。
(五)2002年至今,公司未开据发票营业额为22,000.00元,应缴纳营业税款1,100.00元,已缴0元,欠缴税款1,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