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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份重要新规
[null]号
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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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42号)收悉。对已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的,不能办理消费税退税。

 

2.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11日起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下列企业预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81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3.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涉税土地评估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各地要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予以落实。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涉税土地评估的管理。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土地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各地要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予以落实。

 

5. 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二)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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