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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68号
有效
成文日期:20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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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无水乙醇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08号)收悉,批复如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以下简称注释),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对于以外购酒精为原料、经蒸馏脱水处理后生产的无水乙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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