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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函[2007]404号
有效
成文日期:2007-4-7
字体:【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请参照执行。

  文件所指的水利工程水费是指水利部门(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天然水过程中收取的费用。如水库向用户供应天然水收取的水费等。

  各地税务机关在以前执行中,与本批复不相符的,按本批复执行。执行时间从收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2007年4月29日 国税函〔2007〕46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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