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 通行证 ]   |   资讯   |   法规   |   实务   |   筹划   |  
云南纳税人网 - 服务至上
    搜索:
您的位置:云南税务人网 >> 财税法规 >> 税收优惠 >> 消费税 >> 内容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08年02月01日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 –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II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III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请遵照执行。


云南纳税人网 电话:0871-3316728  欢迎批评指正
中瑞简介 | 服务内容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会员注册 | 在线咨询
Copyright © 2008-2009 YNNS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中瑞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