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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88号
有效
成文日期:200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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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 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 大连证券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四、 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证券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五、 对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原大连证券的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

  六、 本通知自大连证券破产清算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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