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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41号
有效
成文日期:20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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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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