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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2]199号
有效
成文日期:2002-12-26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二批15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3年7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2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附件:

  2002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

  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 位 小计 猎豹 cfa5022xzh 庆铃 ql6470dy11 庆铃 tfs17hdlm 北京 bj2024zq1f1

  河 北 7 4 3

  山 西 2 2

  辽 宁 5 5

  吉 林 3 2 1

  黑龙江 7 3 4

  上 海 1 1

  江 苏 5 3 2

  浙 江 9 3 1 5

  福 建 18 11 6 1

  江 西 4 2 2

  河 南 16 3 5 5 3

  湖 南 6 6

  广 西 19 6 4 7 2

  四 川 14 10 3 1

  贵 州 7 4 2 1

  云 南 31 14 2 15

  宁 夏 2 1 1

  新 疆 2 2

  合 计 158 78 30 14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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