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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6]71号
有效
成文日期:2006-6-6
字体:【

  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一批27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l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附件:

  2006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位 合计 猎豹 猎豹 猎豹 北京吉普 尼桑

  CFA5024XZH CFAS035XZH CFA5036XZH BJ5020XZH4 ZN5021XZHEBG

  合计 270 122 37 l0 57 44

  天津 17 0 O 0 15 2

  山西 1l 5 0 0 6 O

  辽宁 7 1 0 0 6 0

  黑龙江 5 5 0 0 0 0

  江苏 3 2 1 O 0 0

  浙江 30 10 10 O 5 5

  福建 ll 7 4 0 0 O

  江西 8 4 l O 2 l

  河南 26 15 2 1 3 5

  湖北 5 l 0 0 3 1

  广东 30 8 5 2 0 15

  广西 40 25 1 1 5 8

  四川 5 O 0 4 l 0

  贵州 13 5 2 0 2 4

  云南 40 30 4 0 6 0

  青海 4 1 1 0 1 1

  新疆 15 3 6 2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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