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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6]159号
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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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二批27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位 合计 猎豹 猎豹 猎豹 北京吉普 尼桑 丰田

  CFA5024XZH CFA5035XZH CFA5036XZH BJ5020XZH4 ZN5021XZHEBG CA6510B

  合计 277 80 72 21 33 33 38

  北京 4 4

  河北 8 5 2 1

  山西 26 3 3 1 5 13 1

  内蒙古 35 6 10 6 3 8 2

  辽宁 3 2 1

  大连 2 2

  吉林 17 5 8 l 1 2

  黑龙江 3 3

  江苏 6 1 2 2 l

  浙江 31 12 8 2 5 3 1

  安徽 3 1 l 1

  福建 8 4 3 l

  江西 1 1

  山东 5 1 3 1

  河南 16 6 6 2 l 1

  湖北 7 6 1

  湖南 l 1

  广东 1 1

  广西 l l

  海南 1 l

  重庆 4 3 l

  四川 2l 12 l 6 l 1

  贵州 1 1

  云南 36 12 8 1 14 l

  西藏 1 l

  陕西 1 1

  甘肃 1 1

  青海 1 1

  宁夏 1 1

  新疆 2l 4 8 2 2 4 2

  新疆兵团 9 7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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