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二批27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位 合计 猎豹 猎豹 猎豹 北京吉普 尼桑 丰田
CFA5024XZH CFA5035XZH CFA5036XZH BJ5020XZH4 ZN5021XZHEBG CA6510B
合计 277 80 72 21 33 33 38
北京 4 4
河北 8 5 2 1
山西 26 3 3 1 5 13 1
内蒙古 35 6 10 6 3 8 2
辽宁 3 2 1
大连 2 2
吉林 17 5 8 l 1 2
黑龙江 3 3
江苏 6 1 2 2 l
浙江 31 12 8 2 5 3 1
安徽 3 1 l 1
福建 8 4 3 l
江西 1 1
山东 5 1 3 1
河南 16 6 6 2 l 1
湖北 7 6 1
湖南 l 1
广东 1 1
广西 l l
海南 1 l
重庆 4 3 l
四川 2l 12 l 6 l 1
贵州 1 1
云南 36 12 8 1 14 l
西藏 1 l
陕西 1 1
甘肃 1 1
青海 1 1
宁夏 1 1
新疆 2l 4 8 2 2 4 2
新疆兵团 9 7 1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