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纳税人网 - 服务至上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联系我们
首 页  |  财税动态 |  纳税实务  |  纳税筹划  |  焦点专题  |  办税指南  |  法规解析  |  培训考试
咨 询  |  法规大全  |  涉税会计  |  税收优惠  |  案例分析  |  税收术语  |  下载中心  |  百宝箱    
您的位置:云南税务人网 >> 财税法规 >> 中央法规库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内容阅读
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案规定
财税[1985]159号
有效
成文日期:1985-6-24
字体:【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件和铁道部提供的资料经研究,对铁道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作如下特案规定:

  一、铁道部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铁道部实际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在集中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5%。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款,按照我部(85)财预字第2号文件规定,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四、本特案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各点,请按照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云南纳税人网 电话:0875-3116728  欢迎批评指正
中瑞简介 | 服务内容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会员注册 | 在线咨询
Copyright © 2008-2009 YNNS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中瑞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