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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号
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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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青藏铁路运营,减轻青藏铁路公司的经营压力,根据2001年第105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纪要及《国务院关于组建青藏铁路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66号)的精神,现就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付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本条所称的“运输收入”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第一条明确的各项运营业务收入。

  本条所称的“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为了减少运输主业亏损,青藏铁路公司运营单位承办的与运营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主要包括路内装卸作业、代办工作、专用线和自备车维检费等纳入运输业报表体系与运输业统一核算收支的其他收入项目。

  本条所称的“付费收入”是指铁路财务体制改革过程中,青藏铁路公司因财务模拟核算产生的内部及其与其他铁路局之间虚增清算收入,具体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4号)第二条明确的不征收营业税的各项费用。

  二、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采外销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砂、石等材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四、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免征契税;对于因其他用途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应照章征收契税。

  五、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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