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纳税人网 - 服务至上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联系我们
首 页  |  财税动态 |  纳税实务  |  纳税筹划  |  焦点专题  |  办税指南  |  法规解析  |  培训考试
咨 询  |  法规大全  |  涉税会计  |  税收优惠  |  案例分析  |  税收术语  |  下载中心  |  百宝箱    
您的位置:云南税务人网 >> 财税法规 >> 中央法规库 >> 企业所得税 >> 内容阅读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4号
有效
成文日期:2007-8-30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 )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云南纳税人网 电话:0875-3116728  欢迎批评指正
中瑞简介 | 服务内容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会员注册 | 在线咨询
Copyright © 2008-2009 YNNS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中瑞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