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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国发[1994]7号
有效
成文日期:199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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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简化和规范税制,推进分税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废止下列税收法规:

  (一)《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1962年4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

  (二)《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1982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

  (三)《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1982年4月22日国务院批转);

  (四)《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五)《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六)《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

  (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二、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的管理权

  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继续征收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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