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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关税[2007]34号
有效
成文日期:200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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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0]296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具体税号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商品名称

  生牛皮(包括水牛皮)、生马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

  经退鞣处理的,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lO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牛皮

  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10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其他牛皮

  完全干燥的每张重量不超过8公斤,干盐腌的不超过lO公斤,鲜的、湿盐腌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超过16公斤的整张马皮

  经退鞣处理的,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牛皮

  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其他牛皮

  重量超过16公斤的整张马皮

  经退鞣处理的其他牛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其他牛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其他马皮,包括整张或半张的背皮及腹皮

  绵羊或羔羊生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经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带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经退鞣处理的,浸酸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其他浸酸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经退鞣处理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其他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生皮

  其他生皮(鲜的、盐腌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二)或(三)所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爬行动物生皮

  生猪皮

  经退鞣处理的山羊板皮

  其他山羊板皮

  经退鞣处理的其他山羊或小山羊生皮

  其他山羊或小山羊生皮

  其他动物生皮

  生毛皮(包括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税号41.01、41.02或41.03的生皮除外:

  整张水貂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下列羔羊的整张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阿斯特拉罕、喀拉科尔、波斯羔羊及类似羔羊、印度、中国或蒙古羔羊

  整张狐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整张兔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整张的其他毛皮,不论是否带头、尾或爪

  适合加工皮货用的黄鼠狼尾

  其他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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