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3年11月18日以前对“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对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执行起始时间规定为:新办企业、单位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
“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二、2003年11月18日~2005年10月1日对“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文件对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执行起始时间规定为: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三、2005年10月1日以后对“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对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执行起始时间规定为: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上述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