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税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1999]278号)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3、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财税字[1999]278号)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手续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如下:
1、个人出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2、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厍。
3、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4、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5、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摘自财税字[1999]278号)
卖方持能证明房屋转让收入的合同、证明财产原值的房管部门评估证明或产权凭证、在转让过程中缴纳合理税费的准确、有效凭证等有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纳税事宜。如果纳税义务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则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纳税义务人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时,须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经税务人员审核无误后,由税务人员填写缴款书并办理收款手续。
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税字[1999]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