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与受理
1、凡已办理地税登记、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地方税收的个体工商业户,均可申请采用银行网点报税方式缴纳税款。
2、纳税人申请采用银行网点报税的,应到所在区地税部门指定的银行申请办理银行纳税帐户。
3、开户后,到纳税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帐户信息的变更。
4、纳税人银行网点报税手续办理完毕后,应于次月采取银行网点报税方式缴纳税款。
(二)申报纳税
1、地税局委托指定受托银行于每月或每季申报纳税期最后一日营业时间截至前1小时集中划转税款(划转税款期如遇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营业时间截止前1小时为税款划转期);划转期存款余额不足的,受托银行不予划转税款并视为申报不成功。
2、实行银行网点报税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于税款划转前在其纳税帐户内存足不低于其当期应纳税款的金额。对存款余额不足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期满后由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催报催缴。逾期申报纳税的,应到所属纳税服务中心办理逾期税款缴纳手续。
3、税款划转后,纳税人可在当月凭地税登记证副本,到受托银行网点领取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