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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颁布设立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办理程序等系列规定
阅读:次       添加日期:08-11-26      所需费用: 0元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办理程序

一、已设立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办理程序

  (一)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或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分别按第8号令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一次性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依照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对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合同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等进行初审。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符合第8号第十条第(三)、(四)款或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审批权限对申请文件予以核准,并报商务部备案。
  (四)按规定应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商务部一次性核准。

二、未设立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办理程序

  (一)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或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分别按第8号令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一次性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文件。
  (二)企业注册地与经营所在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征得省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商务部一次性核准;企业注册地与经营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征求同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同意后,报商务部一次性核准。
  (三)符合第8号令第十条第(三)、(四)款或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审批权限内,按照前款程序对申请文件予以核准,并报商务部备案。
  (四)按规定应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商务部一次性核准。

三、中央管理企业的办理程序

  (一)中央管理企业拟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或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可按第8号令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一次性向商务部报送申请文件。但符合第8号令第十条第(四)款的,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核准,并报商务部备案。
  (二)商务部根据项目内容,将有关材料转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商务部收到初审同意意见后,一次性核准。
  本文所称的省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申报材料

一、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二、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四)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开设店铺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六)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十一)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八)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九)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十)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十三)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十四)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五、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审批时限

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时限
  1个月内完成
二、在商务部审批时限
  3个月内完成

 


 

四、《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
五、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04]第46号
六、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05]第9号
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  商资字[2004]84号
八、《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9号

 


 

十、从事成品油和汽车分销、特许经营活动的申报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从事成品油和汽车分销、特许经营活动的,除应符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外,还应分别遵照下列文件规定办理:
  一、《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3号令)
  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10号令),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申报备案材料》的通知(商资字[2005]28号)
  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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