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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企业的的优惠政策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依据财税[2000]92号)
校办企业的范围
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依据国税发[1994]156号)
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依据国税发[1994]156号)
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
(2)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它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依据国税发[1994]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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