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可免征营业税。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学校)收取的培训收入,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政策解析
关于驾校培训收入适用税目问题,总局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现以北京为例说明如下:
汽车驾驶学校,是为学员学习汽车驾驶技术提供服务的教学单位,对其因此而向学员(或学员所属单位)收取的培训费收入,应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为上述汽车驾驶学校提供各项服务的教练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