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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烟丝应征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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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专业化生产和协作的加强,卷烟厂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常常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烟丝,然后将收回的烟丝直接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出售,这就是《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种表现。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例如:甲烟厂2002年5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5月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5月12日收回烟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情况一: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

  15月3日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10000+4000)(1-30%)30%=6000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

  借:产成品——烟丝          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5销售烟丝: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情况二:甲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额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45%),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7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3000元。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与情况一相同。

  2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支付代收消费税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收回委托加工烟丝时:

  借:原材料——烟丝          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4000

  3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后销售: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计算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5000045%=22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500

  (3)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7000+6000-3000=1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10000

  (4)下月初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22500-10000=12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500

  贷:银行存款             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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