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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会计处理——消费税的征收(四)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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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生产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于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在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与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以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是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向报关地海关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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