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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会计处理——消费税的征收(三)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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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税法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具体可以分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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