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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会计处理——消费税的征收(一)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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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按税法规定,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具体有以下四种: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这里所说的“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2.境内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的,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不纳消费税;如果是用于其他方面的,即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按照税法规定,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5.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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