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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会计处理——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三)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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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一)从价定率办法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二)从量定额办法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按照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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