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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会计处理举例(三)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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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3]2002年7月某酒厂有关业务如下:

  (1)7月2日,企业向外销售黄酒100吨,每吨价格940元,总计价款为94000元。款项未收。

  按规定,黄酒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00240元/吨

  =24000元

  企业在计算应纳消费税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4000

  (2)假定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消费税纳税期限为10天。7月11日,企业按照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1-10)消费税34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4000

  贷:银行存款           34000

  (3)7月11日,企业向外销售粮食白酒200吨,收取价款320000元,收取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包装物价款40000元。

  企业出售粮食白酒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2000025% 20020000.5

  =280000元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80000

  按照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25%=10000元

  则: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

  (4)7月15日,企业给每个职工发黄酒100斤,共200人,每斤黄酒生产成本为0.35元。

  按规定,企业将应税产品发放给职工用于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计算应纳消费税。

  应纳税额=1002002000240=2400元

  则:

  借:应付福利费          9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400

  产成品            7000(0.35100200)

  (5)7月15日,企业将逾期未退还的粮食白酒的包装物押金20000元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按规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应纳税额=2000025%=5000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         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000

  (6)7月21日,企业预缴11-20日税款34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4000

  贷:银行存款           34000

  (7)7月24日,企业通过某外贸公司出口黄酒40吨,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

  企业在计算该出口货物应纳消费税时:

  借:应收账款--某外贸公司    9600(4024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9600

  (8)7月24日,企业收到该外贸公司上月出口黄酒一批按规定退回的消费税12000元。

  借:银行存款        12000

  贷:应收账款--某外贸公司  12000

  (9)7月28日,企业收到国外退回的该企业5月份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的黄酒20吨。该批黄酒在出口时已退回消费税4800元。

  按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时应补交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由于该批货物是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的,所以补税由外贸公司办理,生产企业应将该项补税款还给外贸公司。

  酒厂将该项应补缴税款退还给外贸公司时:

  借:应付账款--某外贸公司    4800

  贷:银行存款          4800

  (10)7月31日,企业预缴21-31日税款34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4000

  贷:银行存款          34000

  (11)7月31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资料如下:

  应交税金--应交税消费税

  借方         贷方

  (1)24000

  (2)34000

  (3)280000

  (3)10000

  (4)2400

  (5)5000

  (6)34000

  (10)34000        (7)9600

  合计      102000          331000

  (12)8月1日,企业结算7月份应纳税款,应补缴税款229000元。

  补缴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9000

  贷:银行存款       2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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