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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应税品的检查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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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对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注意其发货后是否及时记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有无长期挂在“预收账款”账户的贷方,不转入销售收入、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及消费税的情况。具体检查方法:将“预收账款”明细账记录的预收货款的客户名称及时间与“产成品”明细账或仓库保管账记录的发货客户名称及时间相核对,即可发现有无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不记“产品销售收入”而挂账的现象。

  现举例说明如下:

  税务稽查人员对某汽车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汽车厂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小轿车(汽缸容量2000毫升)10辆,经查对“银行存款”账和“产成品”账以及有关会计凭证,价税合计为140.4万元,已收存银行,商品已发出。企业会计处理为:

  ①预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404000

  贷:预收账款 1404000

  ②发出商品(制造成本为100万元)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0000

  贷:产成品 1000000

  该汽车厂对于记入“预收账款”的1404000元,在商品发出时未按规定转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既未缴增值税,也未缴消费税。

  应补缴增值税=1404000(1+17%)17%=204000(元);

  应补缴消费税=1404000(1+17%)5%=60000(元)。

  调整有关账务处理:

  ①补记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

  借:预收账款 1404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00

  ②补提消费税: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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