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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货币性交易的所得税调整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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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公布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主要解决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相关损益确认等会计核算问题。这一准则与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对收益和成本的确认规则有所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注意调整。现举例分析如下。

  资料:A公司、B公司和D公司为制造业企业,C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A、B、C、D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以下经济业务中的甲材料、乙材料、丙产品增值税税率均为17%,且没有发生除增值税外的相关税费。

  A公司在2001年3月发生下列非货币性交易业务:

  1.3月10日,以外购的甲材料400千克与B公司交换乙材料500千克。甲材料账面价值每千克17元,公允价值每千克15元;乙材料账面价值每千克11元,公允价值每千克12元。

  2.3月18日,以本企业生产的丙产品200件与C公司交换丁设备1台,丁设备为C公司经营用旧设备。丙产品账面价值每件100元,公允价值每件120元;丁设备账面原值40000元,已提折旧15000元,公允价值23000元,C公司另外支付银行存款5080元。

  3.3月27日,以本企业生产的丙产品100件与D公司交换乙材料1000千克,D公司购入丙产品作为生产用料。丙产品账面价值每件100元,公允价值每件115元;乙材料账面价值每千克10元,公允价值每千克11元。D公司另支付差价款585元。

  交易双方的会计处理

  第一笔业务

  1.A公司

  借:原材料——乙材料          6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

  贷:原材料——甲材料          6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

  2.B公司

  借:原材料——甲材料          5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

  贷:原材料——乙材料          5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

  第二笔业务

  A公司

  借:固定资产              19846.67

  银行存款              5080

  贷:产成品——丙产品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营业外收入             846.675080-50802400020000

  C公司

  借:固定资产清理            25000

  累计折旧              15000

  贷:固定资产              40000

  借:库存商品——丙商品         2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5000

  银行存款              5080

  第三笔业务

  A公司

  借:原材料——乙材料          9576.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0

  银行存款              585

  贷:产成品——丙产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5

  营业外收入             76.3(585-5851150010000)

  D公司

  借:原材料——丙材料          10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55

  贷:原材料——乙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

  银行存款585

  解题指导:

  企业换出非货币性资产在税收上应作销售处理,确认其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成本应按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反映的公允价值确认;因为补价是由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取得的,所以,对换出资产已确认了计税收入和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对补价收益就不应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就会重复计算收益,已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补价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第一笔业务。A公司换出甲材料应确认计税收入6000元,计税成本68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元;换入乙材料的计税成本应为6000元,应调减800元。B公司换出乙材料应确认计税收入6000元,计税成本55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元;换入甲材料的计税成本应为6000元,应调增500元。

  2.第二笔业务。A公司换出丙产品应确认计税收入24000元,计税成本2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换入丁设备的计税成本应按公允价值23000元确认,应调增3153.33元;“营业外收入”反映的补价收益846.67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C公司换入丙商品的计税成本应为24000元,应调减2000元;固定资产清理的计税收入应以公允价值23000元确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

  3.第三笔业务。A公司换出丙产品应确认计税收入11500元,计税成本1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元;换入乙材料的计税成本应为11000元,应调增1423.7元;“营业外收入”反映的补价收益76.3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D公司换出乙材料应确认计税收入11000元,计税成本1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换入丙产品的计税成本应为11500元,应调增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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