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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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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是开发大型商厦的某中外合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从2002年初开始预售商铺,但由于工程方面的原因,不能按期向购房客户(B公司)交房,后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除退还购房款外,还要支付违约金。

  在支付违约金的经济事项中,B公司应向A公司提供普通收据还是发票?A公司及B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相关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支付的违约金是单位因违反经济合同依据约定的条款给予对方的一种经济赔偿。关于违约金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会计处理

  《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1994]财会字第31号)规定:“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相应地,收到违约金的一方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二、原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的违约金不得出具发票。在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违约金收款收据之前,企业应当以经济合同和一般的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08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企业收到的违约金,应当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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