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举例(二)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例2]某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1988年开始营业,中外双方出资比例分别为5.5:4.5,合营期15年,1990年开始盈利,1993年共获利16000000元。按照协议,将税后利润的60%作为红利按出资比例分给投资者。经协商,外方投资者将其分得利润全部投资于该企业。
按照税法规定,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则199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1600000030%50%
=2400000元
1993年应纳地方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160000003%
=480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28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880000
企业将税后利润的50%分配给投资者,则外方投资者分得的税后利润为:
(16000000-2880000)60%(4.5/10)=3542400元
企业将分得的利润全部用作再投资。按照税法规定,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不包括地方所得税)的40%税款。则应退税额为: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3542400[1-(30%50% 3%)]15%40%
=354240082%15%40%
=259200元
企业在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259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9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