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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举例(二)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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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2]某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1988年开始营业,中外双方出资比例分别为5.5:4.5,合营期15年,1990年开始盈利,1993年共获利16000000元。按照协议,将税后利润的60%作为红利按出资比例分给投资者。经协商,外方投资者将其分得利润全部投资于该企业。

  按照税法规定,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则199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1600000030%50%

  =2400000元

  1993年应纳地方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160000003%

  =480000元

  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         28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880000

  企业将税后利润的50%分配给投资者,则外方投资者分得的税后利润为:

  (16000000-2880000)60%(4.5/10)=3542400元

  企业将分得的利润全部用作再投资。按照税法规定,外方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不包括地方所得税)的40%税款。则应退税额为: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3542400[1-(30%50% 3%)]15%40%

  =354240082%15%40%

  =259200元

  企业在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259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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