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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算办法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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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

  1、应纳税所得额=━━━━━━━━━━━━━━━━━━━

  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计算

  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应按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核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例一:某公司聘请两名中外专家,月薪各为300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额由公司负担,该公司应为两名专家代缴个人所得税多少?

  换算后中国专家应纳税所得额为:

  (30000-800-1375)(1-25%)=37100(元)

  中国专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3710025%-1375=7900(元)

  换算后外国专家应纳税所得额为:

  (30000-4000-1375)(1-25%)=32833(元)

  外国专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

  3283325%-1375=6833(元)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计算

  1、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换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例如:某中方雇员月工资、薪金所得为5000元,雇主为其定额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500元,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500-800=4700(元)

  应纳所得税额为:470015%-125=580(元)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两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应纳税款。即: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人月工资、薪金收入人民币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0-4000-37530%)(1-20%30%)=8390.96(元)

  应纳税额=8390.9620%-375=1303.19(元)

  3、雇主为其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的税务处理

  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的机构场所,为其受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例如:雇员在华应纳税额中相当于按其在原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以下称原居住国税额),仍由雇员负担并由雇主在支付雇员工资时从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税;若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税款超过雇员原居住国税额的,超过部分另外由其雇主负担。对此类情况,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工资(即扣除了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按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按该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即未扣除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其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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