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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取得再投资退税款的问题
来源: 时间:08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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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再投资退税款应如何处理?

  问:我们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04年外国总公司用从我公司分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兴办了另一家企业,税务机关退给我们30万元的再投资退税,请问:我们这30万元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汇到外国的总公司?若不需汇出,我们在帐务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符合有关条件,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的主体是外国投资者,而非外商投资企业。因此,上述退税款的所有权属于外国的总公司,你公司收到退税款后应支付给外国的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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