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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案例分析
来源: 时间:08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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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某中日合资电器有限公司设在武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1996年经批准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中外双方各占50%,且资金已经到位,1997年开始生产,同年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该公司1997年~2001年的税后利润均未分配,金额分别是:1000万元、1200万元、1100万元、1300万元、1500万元。20021月,该电器有限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告有关部门批准增加注册资本4000万元,中、外双方各2000万元,外国投资者用未分配利润再投资。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并提供了有关证明材料,但未提供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那么税务机关应给该外国投资者退多少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1993)国税发第009号文件。

 

 

三、分析指导

 

 

该电器有限公司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而且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1997年~1998年免征企业所得税,1999年~2001年减按7.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从1997年起按3%税率征收。

 

 

该电器有限公司的日方投资者将公司分得的2000万元利润用于本企业再投资,该电器有限公司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则再投资退税的退税率为100%;但该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提供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因此,税务机关按照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则该公司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及金额分别为1997年为500万元、1998年为600万元、1999年为550万元、2000年为350万元,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因为1997年、1998年属免税期,不涉及退税。

 

 

按照再投资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如下: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550÷[1-(7.5%+3%)]×7.5%×100%+350÷[1-(7.5%+3%)]×7.5%×100%=75.42(万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如果该投资者能提供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且其利润均属于1999年以后所获,则可获得更多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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