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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分支机构所得税率的确定
来源: 时间:08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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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如何确定?

 

 

答: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但是,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不一定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无论是否通过境内分支机构进行,均应适用该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当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和计算税额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39号)第一条“根据细则第七十一条,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一律按照税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之规定,企业境外分支机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而不得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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