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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会计——关税的纳税范围和纳税人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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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的纳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纳税范围

  关税的纳税范围(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入我国国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在外贸企业逐步实行进出口代理制以后,凡由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都由办理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代纳税,不通过外贸企业而自行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则由收发货人自行申报纳税。

  非贸易性物品的纳税人是物品持有人、所有人或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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