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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的会计处理——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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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二、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按照人均耕地拥有量,确定每平方米应征的税额标准。具体规定为:

  1.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至10元;

  2.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

  3.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

  4.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务院统一确定的计税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方的适用税额。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而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率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50%。

  为协调政策,避免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税额相差悬殊,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又规定了地区平均税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平均税额规定所属各县(市)和市郊区的适用税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表

  地  区              适用税额 元/平方米

  上海                  9

  北京                  8

  天津                  7

  浙江、福建、广东、江苏         6

  湖北、湖南、辽宁            5

  河北、山东、江西、安徽、河南、四川   4.50

  广西、陕西、贵州、云南         4

  山西、黑龙江、吉林           3.50

  甘肃、宁夏、内蒙古、青海、新疆     2.50

  三、应纳税额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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