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产税的会计处理及举例(一)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属于性质相等的税收,其会计处理方法基本相同。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农业特产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实际发生和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其贷方反映企业计算出应当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其借方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农业特产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缴而未缴的农业特产税。
按规定,对于销售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的企业来说,农业特产税自然应当作为营业税金,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而对于收购农业特产品的企业,其税金应当计入所收购产品的成本中去。
[例1]某农场1998年10月销售苹果20000公斤,每公斤售价为3元,销售梨26000公斤,每公斤售价为2元,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03 260002)12%
=(60000 52000)12%
=13440元
则月末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34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13440
11月初企业实际向征收机关缴纳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农业特产税 13440
贷:银行存款 134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