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 通行证 ]   |   资讯   |   法规   |   实务   |   筹划   |  
云南纳税人网 - 服务至上
    搜索:
您的位置:云南税务人网 >> 涉税会计 >> 其他税类会计 >> 内容阅读
农业特产税的会计处理——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字体:【

  一、计税依据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具体可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1.生产者自行申报纳税的,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个别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的计算方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原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2.收购规定的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以其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实际金额为计税依据。

  收购烟叶,凡是在收购环节由收购单位支付的从收购货币取得的一切收入(含价外收入和其他补贴性收入),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3.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也以其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金额为计税依据。

  二、税目、税率

  农业特产税实行比例税率。其中,一部分税目的税率由国家统一规定,另一部分税目的税率由各地自定。

  1.全国统一税目、税率

  国务院规定的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详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表1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烟,叶产品

  晾晒烟叶、烤烟叶                   31%

  二、园艺产品

  1.毛茶(包括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等毛茶和边销茶原料)16%

  2.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梨              12%

  3.其他水果、干果                    10%

  4.果用瓜(包括西瓜、香甜瓜)               8%

  5.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               8%

  三、水产品(海淡水、滩涂养殖和海淡水捕捞及水生植物)

  包括鱼、虾、蟹、贝、海蜇、龟、鳖、乌贼、墨鱼、鱿鱼、芦

  苇、席草、蒲草、莲藕、荸荠、海带、紫菜、石花菜等。   8%

  四、林木产品

  1.原木、原竹                       8%

  2.生漆、天然树脂                    10%

  3.天然橡胶                        8%

  五、牲畜产品

  1.牛皮、猪皮、羊皮                   10%

  2.羊毛、兔毛                      10%

  3.羊绒、驼绒                      10%

  六、食用菌

  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                8%

  七、贵重食品

  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          25%

  按照规定:

  1).收购毛茶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6%,生产毛茶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7%。

  2).养殖和捕捞水产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8%,收购水产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5%。

  3).收购贵重食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25%,生产贵重食品的纳税人适用税率为8%。

  上述税目、税率如果需要作个别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

  2.地方自定税目、税率

  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全国统一的税目、税率之外,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的税目、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不同产品的获利情况,在5%至20%的幅度之内规定。目前各地普遍征收的税目有:药材、花卉、苗木、木本油料等,税率从5%到10%不等。此外,各地还对本地特有的某些山特产品、水产品和养殖产品征税,如野菜、野果、蜂蜜、荆条、笋、麻、棕、珍珠、蛇、蝎、水貂、牛蛙等。

  三、应纳税额计算

  农业特产税以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农业特产实际收入适用税率


云南纳税人网 电话:0871-3316728  欢迎批评指正
中瑞简介 | 服务内容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会员注册 | 在线咨询
Copyright © 2008-2009 YNNS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中瑞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