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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特产税的会计处理——农业特产税概述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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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各类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寺庙、经营承包户和其他个人。但是,不包括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包括天然橡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农业特产税。

  收购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为企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从其收购应税产品时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税款。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农业特产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特产收入,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八类:

  1.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不包括烟叶生产者的收入(后者另纳农业税)。

  2.园艺收入,包括毛茶、水果、干果、果用瓜、蚕茧、药材、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

  3.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水、淡水养殖和捕捞品收入。

  4.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

  5.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牲畜收入,不包括牲畜产品生产者的收入(后者另缴牧业税)。

  6.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7.贵重食品收入,包括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等贵重食品收入。

  8.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上述农业特产收入是指初级农业产品收入,包括为产品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收入。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规定,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或者出售的当天;由收购者纳税的,为收购的当天;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收购货款的当天。

  四、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之内,向当地主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者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购地纳税;涉及两地申报纳税的,纳税地点由两地征收机关商定,或者报上级征收机关裁定;异地查验发现在纳税地应税未税的,可以在查验地补征。

  五、减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1.农业科学研究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免税。

  2.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免税1年至3年。

  3.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免税。

  4,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赚收的,可以酌情减税、免税。

  六、农业特产税与农业税的划分

  按照规定,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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