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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的会计处理——农业税概述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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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

  农业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合作经济组织、农场、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寺庙、农民和其他个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收入。  

  应当纳税的农业收入分为以下四类:

  1.种植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2.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

  3.园艺作物的收入;

  4.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具体的征收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当缴纳的粮食或者其他农业产品和现款送交指定的机关。

  纳税人有运送他们应当缴纳的粮食和其他农业产品的义务。义务运送的里程,一般以当日能够往返为原则,具体里程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超过义务运送里程的,其超过的里程,应当按照一般运价发给运费。在规定纳税人的义务运送里程时,对于交通不便的山区,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四、免税、减税规定

  农业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

  1.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者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税1年至3年。

  2.移民开荒所得到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税3年至5年。

  3.纳税人在山地上新垦植或者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可以免税3年至7年。

  4.纳税人从农业科学研究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零星种植农作物的空隙地取得的农业收入,可以免税。

  5,纳税人由于兴修水土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增加了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不满3年的,仍然参照其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计算征税,增产部分可以免税。

  6.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可以酌情减税或者免税。

  7.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疾军人和其他纳税人,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

  8.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民的生产、生活还有困难的革命老根据地,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交通不便、生产落后和农民生活困难的贫困山区,可以减税。

  遇到特大灾情,或者国务院决定的减税、免税措施,减征、免征农业税的数额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核准;其他农业税减免数额,在不减少财政部分配的征收任务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准。

  五、农业税地方附加

  农业税地方附加是随同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正税附征的一种地方性税收。按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了办理地方性公益事业的需要,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可以随同农业税征收地方附加,用于兴修乡村道路、桥梁,修缮农村中小学校舍,兴建水利工程等开支。

  按照现行规定,农业税地方附加的附加率最高不能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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