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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税的会计处理——筵席税概述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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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筵席税是对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该税由地方管理,征收与否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具体征收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筵席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和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代征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

  代征人代征筵席税款时,应当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

  个别需要免征筵席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代征人,税务机关可按代征金额的大小,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规定的幅度内,提取并支付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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