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结束后,如果纳税人只补税不调帐或调帐不正确,就有可能造成"明补暗退"税款或重复征收税款,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资料不一致,影响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真实性。现举例说明如下:
1998年5月,税务机关检查某中外合资企业1997年纳税情况,发现该企业1997年度的房屋出租收入100万元计为预收帐款,未转收入也未申报营业税,全年交际应酬费超支10万元,应付福利费年未贷方余额20万元,另外少缴房产税10万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万元。该企业1997年度获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对于上述违规,税务机关决定:追补营业税5万元,城建税500元,房产税10万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10万+20万-5万-500-10万=114.95万,追补企业所得税172,425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该企业接到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后,应作帐务调整如下:
(1)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00
---应交城建税 500
---应交房产税 100,000
其他应交款(税收罚款) 50,000
(2)借:其他应收款 80,000
贷:应交税---应交个人所得税 80,000
(3)借:预收帐款 1,000,000
应付福利费 2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27,575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72,425
(4)交纳各种款项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各种明细) 402,925
其他应交款(税收罚款) 50,000
贷:银行存款 452,925
税务检查后帐务调整的要点可归纳为:
1、对于以前年度损益,因为税务机关已相应补(退)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应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而不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对于企业税前会计利润或自报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务机关审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若此差额在本期发生,且不在以后各期转回,如交际应酬费超支、罚款列支等,企业只需就补交企业所得税作帐务处理,而不需调整其他科目。
3、对于企业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与税务机关审定的应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差额,若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但对后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如少转收入,多提费用等。企业应调整与损益相对应的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