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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税收计算与会计处理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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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暂行条例中都对视同销售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行为包括:(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销售,没有资金的回流或债权的产生,但根据税法的规定,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并计算所得税。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因此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例1: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产品10吨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该产品成本价为每吨1000元,对外不含税售价为1200元,企业的帐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2040

  贷:产成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

  这里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增值税时要按同类产品的对外售价计算,同时,在计算所得税时对这部分视同销售利润要进行纳税调整。

  这笔视同销售行为的内部利润为:(1200-1000)×10=2000(元)

  若上例中该企业的当期会计利润为20000元,则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2000元。

  例2: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份为本企业加工一台机器设备,加工成本为10000元,无同类产品的对外售价。

  由于无对外售价,因此在计算增值税时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10000×(1+10%)=11000(元)

  企业帐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1870

  贷:生产成本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

  同理,在计算所得税时对这部分视同销售利润1000元(11000-10000)进行纳税调整,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

  例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某月份将本企业购买的一批原材料用于对外捐赠,已知该批原材料的购进成本为50000元(假设该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要计算应纳的增值税,其销售额的确定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应税销售额=50000×(1+10%)=55000(元)

  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59350

  贷: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350

  在计算所得税时对这部分视同销售利润50000元(55000-50000)进行纳税调整,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同时,注意的是这部分捐赠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列支的内容,否则还要对这部分“营业外支出”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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