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还没有到期、尚未兑现的票据。应收票据是企业未来收取货款的权利,这种权利和将来应收取的货款金额以书面文件形式约定下来,因此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应收票据按照偿付期的长短,可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两种。在我国,除商业汇票外,如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都是即期票据。因此,应收票据主要是指应收的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该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也可以是收款人出票,交由付款人承兑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由开户银行承兑付款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是否计息分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和带息商业汇票两种。不带息商业汇票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只按票面金额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金额。带息票据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必须按票面金额加上应计利息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票款的汇票。
一、应收票据的确认
(1)应收票据的确认
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
对于带息的应收票据,其票据的利息是否应作为应收票据的入账价值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也就是说其利息应逐期计入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特别提示] 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带息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带息应收票据,计息时间为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而不是按月,这种规定,主要是考虑在我国,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够完善,还没有建立起良好的企业间商业信用,因此,商业汇票的使用目前还不普遍。同时,我国的商业票据的期限较短(最长9个月),利息金额相对不大,故对其处理采取比较简单的方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汇票使用也会普遍,其期限也可能延长,超过一年以上,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对该部分的利息规定应按期计算,也是着眼于将来。
(2)应收票据的到期日与到期值的确定
应收票据的期限有按月表示和按日表示两种:
按月计算的票据,以到期月份中与出票日相同的那一天为到期日。如5月16日出票的3个月票据,到期日为8月16日。
月末出票的票据,不论月份大小,以到期月份的月末一天为到期日。如2月28日出票的1个月票据,到期日为3月31日。
与此同时,计算利息使用的利率要换算成月利率(年利率则Z)。按R计算的票据,应从出票日起按实际经历数计算。通常出票日和到期日只能算一天。如3月3日出票60天票据,3月份算28天(31-3),4月份30天,尚有2天(60-28-30),所以到期日为5月2日。与此同时,计算利息使用的利率,要换算成日利率(年利率÷360)。
不带息票据的到期值,就是票据的面值;带息票据的到期值应该是面值加上利息。
其计算公式如下:
带息票据到期价值=面值+面值×利率×票据期限
二、应收票据的账户设置
为了进行应收票据的核算,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账户,它属于资产类账户。
借方登记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及其应计利息,贷方登记到期收回、背书转让、到期承兑人拒付以及未到期向银行贴现的票额和应计利息;该账户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
在“应收票据”账户下,应按不同的单位分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同时企业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笔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算票款或退票等,都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三、应收票据的会计处理
(1)取得应收票据
取得的应收票据,不论是带息票据还是不带息票据,其会计处理基本相同。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以应收票据抵偿应收账款时,按应收票据面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应收票据到期
①票据到期收回
收回到期不带息应收票据,则按收到的应收票据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若收回到期带息应收票据,则接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即尚未计提利息部分),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案例1]
[案情说明] 威达利(洛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凯特(开封)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产品100000元(增值税略),收到凯特(开封)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四个月期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其约定利率为年息9%。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处理] 威达利(洛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Ⅰ、威达利(洛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时,
借:应收票据――光明公司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Ⅱ、威达利(洛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每月末计提利息时,
借:应收票据 750
贷:财务费用 750
Ⅲ、威达利(洛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到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 103000
贷:应收票据――光明公司 103000
②票据到期拒付
如果到期的应收票据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而无法按期收回,则当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据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时,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案例2]
[案情说明] 承上[案例145],威达利(洛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收票据”到期没能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处理] 威达利(洛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3000
贷:应收票据 103000
[特别提示] 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读者应予留意。
(3)应收票据的贴现
①票据贴现值的计算
票据贴现值是指企业以票据贴现而实际收到的贴现所得。其计算公式如下:
票据贴现值=票据到期价值-贴现息
贴现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期
票据到期价值=票据面值×(1+票面利率×票据期限)
或=票据面值+票据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案例3]
[案情说明] 2002年5月2日,博特(罗湖)实业有限公司持一张由亚斯康(福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3月23日、期限为6个月、面值为100000元的不带息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银行贴现,博特(罗湖)实业有限公司与亚斯康(福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同一交换区域内,银行年贴现率为1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
[计算分析] 博特(罗湖)实业有限公司的贴现值计算如下:
贴现天数=30+30+31+31+23-1=144(元)
贴现息=100000×10%×144÷360=4000(元)
贴现净额=100000-4000=96000(元)
②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
应收票据的贴现一般可以采用“无追索权”和“有追索权”两种方式。在“无追索权”方式下,背书人(即持有应收票据的企业)在向银行转移票据所有权利益的同时,也向对方转嫁了票据的全部风险,出票人在票据到期时如果不能偿付,背书人并不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因此,应收票据一经贴现就可以从账簿记录中消除,即贷记“应收票据”账户,不必揭示与此有关的或有负债。
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银行都要求应收票据贴现采用“有追索权”方式,当付款人到期无力支付票据款项,背书人(即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贴现企业必须向贴现银行偿还这一债务,会计上称其为或有负债。对于这项或有负债,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了下述方法:一方面在票据贴现时冲销已入账的应收票据,另一方面在当期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因贴现应收票据而产生的或有负债的金额。
Ⅰ、收到贴现款时
企业持未到期票据向银行贴现时,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原值部分,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Ⅱ、贴现票据到期时
假设票据到期时,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对款通知和拒付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假设申请贴现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应接转作贷款的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案例4]
[案情说明] 官崎(玉溪)精制烟草有限公司2002年8月9日将持有的一张票据向银行贴现,该票据出票日期为4月30日,面值20000元,票面利率9%,期限5个月的附息票据。银行贴现率为1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
[计算分析] 官崎(玉溪)精制烟草有限公司的贴现值计算如下:
贴现天数=9+31+31+30-1=100(天)
到期价值=20000×(1+9%×5÷12)=20750(元)
贴现息=20750×10%×100÷360=576.39(元)
贴现值=20750-576.39=20173.61(元)
[会计处理] 官崎(玉溪)精制烟草有限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Ⅰ、官崎(玉溪)精制烟草有限公司收到贴现款时:
借:银行存款 20173.61
贷:应收票据 20000
财务费用 173.61
Ⅱ、假设票据到期时,付款人无力偿还票款:
借:应收账款 20750
贷:银行存款 20750
Ⅲ、假设票据到期时,贴现企业银行存款不足:
借:应收账款 20750
贷:短期借款 20750
(4)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或应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案例5]
[案情说明] 承上例,官崎(玉溪)精制烟草有限公司于6月22日将票据背书转让取得了一批原材料,其发票上注明货款18000元,增值税额3060元。差额款以现金补付。
[要求解答] 官崎(玉溪)精制烟草有限公司计算分析如下:
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票面价值+已计利息(5月份)
=20000+150=20150(元)
至背书转让日尚未计提的利息额(即6月1日至6月22日)为:
=20000×9%×21/360=110(元)
取得物资价值总额=物资成本+进项税额=18000+3060=21060(元)
企业应付金额=21060-(20150+110)=800(元)
[会计处理] 官崎(玉溪)精制烟草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60
贷:应收票据 20150
财务费用 110
现金 800
[特别提示]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待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案例6]
[案情说明] 石原(海口)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1日向大森(东营)渔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收入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石原(海口)实业有限公司收到大森(东营)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交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利率为3%。
[要求解答] 石原(海口)实业有限公司取得票据时、年末时、票据到期的会计分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处理] 石原(海口)实业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①石原(海口)实业有限公司收到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②石原(海口)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计提票据利息
票据利息=58500×3%×5÷12=731.25(元)
借:应收票据 731.25
贷:财务费用 731.25
③票据到期收回货款
收款金额=58500×(1+3%×6÷12)=59377.50(元)
2002年应计票据利息=58500×3%×1÷12=146.25(元)
借:银行存款 59377.50
贷:应收票据 59231.25
财务费用 146.25
[案例7]
[案情说明] 潘瑞克(琼海)油漆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5日向弗曼科斯(琼海)涂料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收入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收到弗曼科斯(琼海)涂料有限公司交来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期限为90天,票面利率为6%。8月5日,潘瑞克(琼海)油漆有限公司因急需资金持该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潘瑞克(琼海)油漆有限公司与弗曼科斯(琼海)涂料有限公司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贴现利率为9%。
[要求解答]
①计算票据的贴现息和贴现所得金额;
②分别编制取得、贴现商业汇票的会计分录;
③若到期时弗曼科斯(琼海)涂料有限公司无款支付,潘瑞克(琼海)油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划转,编制会计分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
[计算分析] 潘瑞克(琼海)油漆有限公司贴现息和贴现所得金额计算如下:
票据到期价值=117000×(1+6%×90÷360)=118755(元)
贴现天数=90-17-14=59(天)或=17+30+13-1=59(天)(到期日为10月13日)
贴现息=118755×9%×59÷360=1751.64(元)
贴现所得金额=118755-1751.64=117003.36(元)
[会计处理] 石原(海口)实业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票据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银行存款 117003.36
贷:应收票据 117000
财务费用 3.36
借:应收账款 118755
贷:短期借款 118755
[分析指导]
(1)带息的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指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应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同时冲减财务费用。
应收票据利息=应收票据票面金额×利率×期限
(2)票据贴现的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票据到期价值=票据面值×(1+年利率×票据到期天数÷360)
或=票据面值×(1+年利率×票据到期月数÷12)
如果是无息票据,则票据到期价值就是其面值。
贴现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率×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贴现所得金额=票据到期价值-贴现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