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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的相关财税处理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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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是纳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业务是指将金银首饰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业务:

  (1)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

  (2)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后,引起了原消费税有关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变化,其会计处理也随之发生变化。

  一、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会计处理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纳税后,企业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财税字(94)095号文件规定,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财税字(96)074号文件又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较多的商品零售企业,甚至有些教学单位,对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业务的税收政策不十分明确,明明可以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计算销项税额的,却错按新金银首饰的销售收入计算销项税额,造成多征税款。实际上,消费税与增值税实行交叉征收,消费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这种情况决定了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理应是一致的。

  「例1」B公司是商品零售企业,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2月发生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5万元,换入的旧金银首饰作价3万元,补收差价2万元,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以上金额均为含税价)。

  1、应交消费税=20,000/(1 17%)×5%=854.70(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 17%)×17%=2,905.98(元)

  3、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 30,000

  现金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094.02 (30,000+20,000/1.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5.98

  二、零售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后,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交的消费税。销售实现时,应当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的商品流通企业为”商品销售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的旅游企业为”营业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其应交纳的消费税也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于销售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以其他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于销售实现时,按照应交消费税额,借记“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的商品流通企业为“商品销售税金”)、“营业税金及附加”(外商投资的旅游企业为“营业税金”)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自购自用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按企业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交的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企业应于金银首饰移送时,分别下列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 用于馈赠、赞助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2) 用于广告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销货费用”科目(外商投资的商品流通企业)、借记“经营费用”科目(其他商品流通企业)、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旅游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3)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借记“应付工资”科目(外商投资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五、受托加工和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各类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的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于企业向委托方交货时;

  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商业企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税金”(外商投资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实际代为交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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