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固定资产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三)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增值部分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待以后计提折旧时,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可按据实逐年调整法或综合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例]2001年11月某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经评估确认固定资产净增值100000元(净残值率为5%),该企业将增值部分用综合调整法,按10年平均分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处理如下:
资产评估时:
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递延税款(100000×33%) 33000
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67000
每年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9500
贷:累计折旧 9500
每年结转递延税款、资本公积:
借:递延税款 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67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6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