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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手续费收入的税务处理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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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扣代缴是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所支付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履行这两种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叫扣缴义务人。

  这种关系从新征管法实施以后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是一种合同关系,由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从此就赋予了扣缴义务人的一种征税的权力。

  委托代征: 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进行征收税款。代征义务人在进行网上申报时,也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一、对单位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得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属于“服务业”征税范围,应按5%得税率缴纳营业税。同时,这项手续费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代扣手续费收入

  1、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我们类推认为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扣缴单位将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得办税人员,个人因此而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收入按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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