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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业的应纳税处理
来源: 时间:08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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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路牌、电影、幻灯、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所作的宣传和提供劳务服务的业务。

  1、计税依据

  目前,广告公司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营广告业务。二是代理广告业务。

  广告业的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广告业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对广告公司因经营的需要,而再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制作的费用支出,不得扣除;

  对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范围,包括广告代理业业户向各类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含媒体、载体)实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2、适用税率为5%.

  3、会计处理

  收取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收入

  *如需支付广告发布费的,按如下方法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收入

  应付账款

  支付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计提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务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制作广告牌取得的收入如何申报缴纳税款

  首先要区分广告业和广告美术业这两个概念。《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广告业的定义是:“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而广告美术业是制作者利用其美术专长为客户加工、制作物品的业务。

  对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按照他们所提供的广告设计方案加工制作路牌、广告牌、灯箱的行为,不属广告业,而应是广告美术业的范畴。这是因为,在整项广告活动中,仅仅是作为路牌、灯箱、广告牌等物品的制作者,至于广告策划和发布都是由客户或客户委托的广告公司来完成的。因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制作的路牌、灯箱、广告牌等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应征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例如: 某广告公司1994年9月取得自营广告收入100万元,收取广告赞助费20万元,支付其它单位设计及制作费60万元;办理代理业务收取20万元,其中支付广告者的 发布费18万元。该企业的营业额为:自营广告收入100万元加广告赞助费20 万元再加20万元减18万元的发布费,计122万元。 根据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这里所说的 广告代理者与广告发布都 属于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代理者是指自身无宣传媒介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者是指自身拥有宣传媒介的广告经营单位(如电台、电视台、报社等等)。广告发布 者接受客户委托后,可以直接通过自己的宣传媒介为客户宣传,客户所支付全部费 用均为发布者所有,而广告代理者接受客户委托后,需通过广告发布者才能为用户宣传,广告代理者向用户收取的广告费用有相当一部分需转付给广告发布者。如果 对广告代理者与广告发布者均按收入全额征税,那么同样一笔广告业务,由广告代 理者承揽与由广告发布者承揽,但在计算广告代理者的营业额时,其允许揖除的只限于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费。某些广告经营单位委托印刷厂印制宣传品,然后雇 工在公共场所散发,这类广告经营单位不属于广告代理者,而属于自身拥有宣传媒 介的广告发布者,其支付的印刷费、雇工费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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