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抵后的金额。
二、实际抵扣额的计算举例
(1)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等于抵扣限额
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等于抵扣限额,则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可以全部扣除,实际扣除额等于抵扣限额。
(2)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低于抵扣限额
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低于抵扣限额,只能扣除其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其差额为在境内应补缴的税额。
(3)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大于抵扣限额
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大于抵扣限额,其超过限额部分不能扣除。
(4)分国不分项的计算举例
例:某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境内经营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其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所得为12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40%;利息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2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20%.则该分机构在A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为:100×40%+20×20%=44万元。
B国分支机构所得为8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为60万元,B国规定的税率为30%;租金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20万元,B国规定的税率为10%.则该分支机构在B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为:
60×30%+20×10%=20万元。
按照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办法,该企业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的程序和结果为:应纳所得税总额=(200+120+80)×33%=132万元。
A国分支机构税额抵扣限额为:132×(120÷400)=39.9万元。虽然该企业在A国已实际纳所得税44万元,但按照抵扣限额只允许扣除39.6万元,超过抵扣限额的部分4.4万元不能扣除。
B国分支机构税额抵扣限额为:132×(80÷400)=26.4万元。虽然该企业在B国分支机构的税收抵扣限额为26.4万元,但其在B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为20万元,只能按实际缴纳的税额扣除。
该企业汇总计算的应纳税额为:132-39.6-20=72.4万元。
以上举例实际计算起来很困难,为了简便起见,可视国外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按国内税法及细则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由纳税人提供境外纳税凭证、乘以国内投资者的适用税率,得出抵免限额,然后汇总计算其应纳的所得税额。但这样做很不规范。也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因此,为了规范和计算的真实性,目前可按国内外税法规定,设置两本帐予以税收计算为宜。
